企业倒闭后未依法清算,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持续两个月的肺炎疫情仍未消退,有部分企业因为扛不住压力已经开始倒闭,比如兄弟连教育、北京K歌之王、百程旅行网等企业相继暴雷。从过去接触的案例看,有一部分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规范,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关停后人去楼空、一关了之,要么不清算,要么虚假清算骗取注销,最终导致股东可能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酿成一桩桩悲剧收场。本期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阎虹宇律师将结合平时办案的经验,就企业停业倒闭后股东未清算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专业解读。
【典型案例一】大旺公司诉张某、王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共同出资成立成华公司,公司经营期间欠大旺公司30万元货款,后因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决议将公司关闭,但未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而对其置之不理。之后,工商局依法吊销了成华公司的营业执照,但两股东一直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来大旺公司将成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成华公司偿还其30万元的货款,法院经审理判令成华公司向大旺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成华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于是大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成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
执行无果后,大旺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成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法院审查后发现成华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均已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故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大旺公司以成华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两股东未依法对成华公司进行清算,且财务账簿等已经下落不明,致使成华公司不能依法清算,严重侵害其债权,要求两股东对成华公司所欠货款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股东认为,该债务是公司的债务,并非其股东个人的债务,无需其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成华公司股东张某及王某在关闭公司后,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注销该公司,因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所欠的3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三品模具公司诉林宗孝、刘慧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巨迪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林宗孝、刘慧敏。
经营过程中,巨迪公司欠三品模具公司加工费171000元。2015年通过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巨迪公司应支付三品模具公司加工费171000元及滞纳金等,2016年经法院强制执行,因巨迪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3月22日,巨迪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两股东。2016年5月24日,巨迪公司作出《清算报告》,记载:公司清算组于2016年3月30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同日在民营经济报刊登清算公告,至2016年5月24日,公司资产总额为零元,负债总额为零元等。两被告在该清算报告上签名确认。2016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巨迪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2019年4月,三品模具公司起诉林宗孝、刘慧敏,认为三品模具公司作为巨迪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并未在其清算期间受到任何巨迪公司解散清算的书面通知,以致未能申报债权而无法获得清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两被告作为巨迪公司的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应当对巨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巨迪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形成于2015年12月2日,早于其作出股东会决议清算的时间,现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两被告作为巨迪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未书面通知原告申请债权的情况下,以负债为零元的不实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即(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59号案件中巨迪公司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公司清算是指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包括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被责令关停或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起诉公司解散等事由),为终结已发生的一切财产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清算义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总资产、总负债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注销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程序的最大目的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稳定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公司关掉了,债务关系一直不处理。因此,法律明确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等规定了清算义务和相关责任,确保公司能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
上述两个案例中,按公司有限责任的理论,两名股东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清算工作,不必为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案例中的股东明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债务的情况下,不愿意走法定的清算程序,而是通过消极不清算或虚假清算骗取公司注销逃避债务,最终被法院判令就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是得不偿失,这也为疫情下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公司股东敲响了警钟,即在公司停业倒闭后,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盲目规避清算义务逃避债务的,最终会为公司所欠下的一切债务买单。
【律师建议】
现实中像上述案例的情况比较普遍,大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歇业或者欠下债务后人去楼空,不进行清算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即使清算也是虚假清算骗取注销,这样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严重破坏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本人已处理了好几宗类似的诉讼案件。
本人认为,受此次疫情影响,将会有一些扛不住压力的中小微企业面临倒闭,各公司股东不能想当然认为关掉公司一走了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去偿还,责任追不到股东身上,或者通过虚假清算骗取注销,逃避公司债务,上述想法都是欠缺法律意识的表现,也埋藏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此,本人特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供各企业、股东参考:
(一)按时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股东选择关停企业,需要在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本身因债务过重,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破产,并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和程序开展破产清算,股东需要配合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
(二)保留好公司的财务账册和现有资产。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故意或因过失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将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主要财务帐册、会计凭证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实中很多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一拍两散,对公司不管不顾,最终连股东都不清楚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在哪里,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在公司清算事由发生后,应当积极主动组织进行清算,而不是放任不管,更不能恶意转移、处置公司财产,同时要依法保存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否则,股东存在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
(三)严格履行相关的清算程序。《公司法》对清算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如违反相关程序,比如未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要求申报债权,事后债权人以未收到任何通知为由,有权将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四)小股东应注意保留要求清算的证据。实践中,部分公司完全由大股东控制管理,而小股东并未参与经营决策,一旦公司倒闭,大股东跑路,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小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将可能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对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不能“只投资、不监管”,应该在企业在出现倒闭迹象后,密切关注公司的动向,避免大股东跑路。同时,公司发生倒闭后,应保留要求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相关证据,证明已积极履行了主动要求清算的义务,从而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总结】公司清算、注销与公司设立、变更一样属于公司生存与发展中最重要的事项,也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希望各企业、股东高度重视企业的清算工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本文由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阎虹宇律师出品
阎虹宇律师简介: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产业智库专家以及国新南方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同时兼任深圳市会展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曾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及政府机关工作多年,目前已为数十家政府部门、国企、民企提供了大量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法律、产业以及相互融合方面具有较深的建树,特别是其专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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