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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之争——更换法定代表人
2020-06-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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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注意事项

1.案由
就检索的案例来看,一般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其他案由如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所谓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但从其定义来看,更换法定代表人之纠纷,不适合该案由。比如,在“三惠(福建)工贸有限公司、陈剑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号:(2019)闽05民终2282号】”一案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系指因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时,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未予以办理,进而损害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范围。”
2.请求权基础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第40~43条等。
3.原被告
原告一般是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除原法定代表人外,还可能是公司。被告还可能是公司的原因在于原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的证照,进而控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将公司和原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
不过有个别法院认为,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在“张向文、叶艳青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19)粤04民终2417号】”一案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向文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张向文诉请叶艳青协助其办理加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法定代表人由叶艳青变更为张向文,协助张向文办理加新华公司重刻公章的手续,从张向文的诉讼请求来看,其所诉事项均涉及加新华公司作为法人的应有权利,与张向文的个人权利没有直接关联性,即张向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诉讼请求
(1)确认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变更工商法定代表人xx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2)判令xx公司与xx协助xx办理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存在第一个诉讼请求,说明案由为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如果案由为请求变更工商登记纠纷,一般不需要该诉讼请求;二是,如果存在第一个诉讼请求,前提须被告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如果被告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原则上法院不会支持;三是,在有的案件中,原告有可能要求被告返回公司证照等资料,此时原告还需举证证明被告持有公司证照。
5.举证责任
在该类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得到支持,需要向法院提交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明确记载已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其为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另外,对于股东会的召开,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可能存在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等情形。
6.案件受理费
一般在100元左右。
二、参考案例
1.王皓琳等与王晓超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2019)京02民终1483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12.27
本院认为,变更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生效后,对中谊公司内部而言,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王皓琳作为原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涉案股东会会议决议,故,一审判决判令中谊公司与王皓琳协助甄文庆和王晓超办理公司执行董事与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2.顾为美与季顺海、盐城市正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19)苏09民终404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12.04
本院认为,本案正信公司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季顺海根据该股东会决议,要求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依法应予支持。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顾为美应当将原由其控制下的公司行政印章和营业执照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季顺海。顾为美上诉称正信公司的印章和营业执照存于季顺海处,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3.新赛尔特篷房技术秦铖与广州新赛尔特篷房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18)沪02民终1137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1.02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有别于纯粹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确定涉案股东会决议效力是决定是否支持广州新赛尔特公司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前提,且新赛尔特上海公司、秦铖亦在一审庭审中曾辩称涉案股东会决议依据的理由不成立,并表示涉案股东会决议效力由法院依法认定,故一审法院审查涉案股东会决议的提议、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决议有效,并无不当。涉案股东会决议无程序和内容上的瑕疵,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包括反对决议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新赛尔特上海公司负有在决议作出后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秦铖作为公司股东、原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现秦铖在涉案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汪烨后,仍保有新赛尔特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材料,未履行协助义务,客观上阻碍了新赛尔特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广州新赛尔特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新赛尔特上海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秦铖负担协助义务,具有法律和决议依据。
4.汪海燕、陈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19)浙02民终42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3.18
本院认为,凯蒂公司股东会根据控股股东陈伟的表决意见,作出免去汪海燕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补选陈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并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二审审理期间,陈伟表示同意再次召开股东会,重新表决相关事项。汪海燕明确表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也不会参加股东会。因此,汪海燕是否到会不会影响决议形成的结论,汪海燕的股东实质性权利也不会因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的瑕疵遭受侵害。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陈伟有权要求汪海燕协助变更凯蒂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并无不当。
5.陈百鑫、贾安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19)豫01民终20600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11.12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代表人备案制度,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基本状态,系对外发生公示效力,对于公司内部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争议,则应以公司内部决议为准。北邙公司召开董事会,产生决议,贾安民被选举为新的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贾安民是法定代表人,在该决议未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前,贾安民从公司内部来说,是北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百鑫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安民可以代表北邙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从本案董事会召集程序上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涉的决议内容符合北邙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本案四名董事签字同意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所涉董事会决议选举贾安民为新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其为新法定代表人,虽然陈百鑫仍是大股东和董事,但在公司内部其不再是北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百鑫有义务配合北邙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依据决议内容,陈百鑫无权继续占有北邙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其应当返还给北邙公司。公墓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且双方对公墓经营许可证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确认公墓经营许可证的权属。一审判决陈百鑫将公墓经营许可证返还给北邙公司不当,应予纠正。
刘德军,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号):1511249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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