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第一种观点认为每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应从租赁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每期的租金均为独立债务,应分别起算每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比较乱,比如在“方美春与詹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9)粤03民终1465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涉案各期租金的支付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涉案租金支付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深圳市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9)粤03民终16609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属民法理论所称的继续性合同,在双方已明确约定每月租金数额及租金支付期限的情况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规定可知,租金请求权系在租期内按照约定支付期限相继产生的多个独立债权,租金支付义务则属继续性合同关系中的定期给付债务,而有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分期给付债务的情形,因而就各期相继产生的单个租金债权,仍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判长联席会经讨论认为,该案在诉讼时效方面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是否适用于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各期租金分别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审判长联席会一致意见认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出发作出解释,该规定所指的“同一债务”不包括租金、水电费等持续发生的定期金债务,即不适用于本案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关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各期租金分别约定履行期限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审判长联席会多数意见认为应从最后一期租赁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同时有意见认为可以作出进一步的细分,对于分别约定了不同履行期限的各期租金,每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债权人即有权利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该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在欠付租金的情形下,如果租赁合同仍然在履行,承租人支付后续租金或继续使用租赁物都可以认为是对租金债务的认可,可以作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依据,如此累计计算,就可以将最后一期租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同时对各期租金亦可以分别提起主张,这种情形下存在双重的诉讼时效。少数意见认为,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很难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按各期租金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及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均有可能造成损害;如果按最后一期租金的履行期限计算,则可能会对债务人造成额外的负担,也可能会导致债权的追诉期过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从根本上说是各期租金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作出判断,如果是同一合同项下、履行期限较短,应当统一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涉及不同合同或履行期限较长,则可以分别计算。来源:《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第148-149页1.秦皇岛华侨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1)民提字第30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1.12.0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本案双方签订长达18年的租赁合同,无疑是基于长期合作和互信。在《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正常履行且双方合作愉快、交往顺利的情况下,海港区工商局有理由相信华侨大酒店会依约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其未在2000年当期租金履行期限界至时立即主张支付租金,与其说是放弃该期间内的租金,毋宁说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对华侨大酒店的信任和谅解,符合社会经济交往的习惯,不应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2.武汉市硚口区文化体育局、王万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26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4.1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租金债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8月20日签订的《六角亭体育场联合改建合同书》、《六角亭体育场联合改建合同附件》和1999年4月19日签订的《六角亭体育场联合改建补充合同》产生的。租金发生之债权原因同一,因而具有整体性。虽然各期租金债务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如果从各期租金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将会割裂全部租金的整体性。因此,本案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最后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3.大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95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8.30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租金自1998年起每年12月缴纳使得每次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约定租金支付的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案涉租金债权的整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案涉合同至今仍在履行期间,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诉请给付案涉租金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物资公司提出的本案2015年以前的租金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4.曾永淦、智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粤03民终25318号,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3.0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要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惩罚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维护权利秩序的稳定,故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不应仅从履行时间方面机械评判,还要考察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及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本案中,智诺公司与曾永淦从2012年开始,就同一租赁事项,连续而不间断地先后两次签订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内容一致的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形成了自2012年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长期、连续、稳定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约定了按月分期支付租金,但分期支付的独立性不足以否认基于同一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租金债权的整体性,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债权整体出发审查而不应将每个阶段的租金割裂计算,否则,不仅否定了同一合同的整体性,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不利于建立市场诚信,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严重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涉案租金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次日,即2018年1月9日起计算,曾永淦于2018年1月29日就涉案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智诺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民委员会、周映芬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民申6407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9.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按月为时间单位支付的租金属于继续性债权,应当以每个个别债权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柏堂村委会主张租金债权属于分期履行的同一债权,缺乏理据,二审未采纳其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主张,并无不当。6.杭州余杭五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卓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民申2642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12.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卓锐科技公司自承租起未付过租金,并于2015年7月13日搬离租赁房屋、租赁关系于同日解除的事实无争议,现争议的是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虽然案涉租金系一个合同项下的债务,但是租赁合同对每期的租金结算时间已作出约定,因此每期的租金均为独立债务,二审法院分别起算每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7.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沪02民终1008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9.02.2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故本案所涉租金系定期给付债务,该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其实质是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同一类债务。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租金系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显属不当,本院不予认同。对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的租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即一年,故该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难以支持。2016年6月1日之后租赁合同业已解除,何跃公司应当支付昂立公司房屋使用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二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此时昂立公司要求何跃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二年,所以诉讼时效可延长为三年。2017年10月9日昂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昂立公司要求何跃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后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刘德军,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号):13420276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