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0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四大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产业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服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服中心,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联审办。
(二)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三)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二)区统计局负责核查在地统计关系,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办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需突破500万元(含)限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原则上最高2000万元。
(四)获产业资金人才奖励支持的个人,同一人同一年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五)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特大、紧缺和关键事项,经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项目和评审制项目分别有对应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项目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企服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产业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会议在组织召开前,会议召集部门要至少提前1天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各部门要充分协调沟通。
(二)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制项目具体审批流程为: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不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将企业资料转交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和区统计局核查。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帐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帐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由主管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支持政策中,涉及到产业资金政策之外的其他人才政策、人才住房、产业空间等项目,按各自政策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政策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商业、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创意、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人才支持
人才安置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人才安置支持,最高300万元。
福田英才荟项目支持。可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人才考察补贴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成熟型经营人才奖励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奖励支持、设立海外机构支持等。
第九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福田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十一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人才安置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
(三)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三)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四)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的,每年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入驻该楼宇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租金支持,同时给予一系列配套服务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楼宇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楼宇运营机构为入驻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准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营收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3.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面积总和占比不少于50%。
(二)总部楼宇服务措施和支持政策
1.有打造总部楼宇意向的运营机构可与区发展改革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区政府将在各大招商活动中予以重点推介;
2.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可认定为区总部楼宇,获得区政府授牌,并配备楼宇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可优先获得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针对性服务。
3.对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米-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4.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可申请运营奖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上年度辖区各总部楼宇经济增量贡献和服务品质综合排名情况给予最高100万运营奖励支持。此项资金可用于楼宇环境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或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政府产业用房支持。总部企业可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自最后一次获支持的产业用房款项拨付时间起,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每平米最高100元、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七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及其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其综合贡献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八条 引进总部支持
从福田区外引进重点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对牵头引进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市场主体(含楼宇园区运营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给予支持,每引进一家总部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包括市对区工业产值分成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5G企业(机构)、其他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等。
第三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福田区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总部,根据其在福田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奖励支持,增加值达到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增加值每增加5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本年度单季度工业产值增幅,给予每季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新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工业统计的企业,根据工业产值贡献,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对福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上年度租赁自用厂房并开展生产制造的,按照其工业产值贡献给予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应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租赁工业厂房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工业投资支持
对福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且纳入上年度福田区工业投资统计,专项审计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技术改造支持
对纳入上年度福田区工业技术改造统计的技改项目,经专项审计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且本年度工业增加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结合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5G应用推广支持
对5G企业(机构)举办的5G赛事、应用及推广等活动,经事前审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最高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获批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落户支持”“工业经营支持”“5G应用推广支持”可不受上年度纳税总额及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本政策中第十条“5G应用推广支持”可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区商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商业增长支持
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本年度单季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单季度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单季度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电子商务支持
电商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且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电商销售增长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拥有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网络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汽车销售行业稳经营支持
对因城市更新等导致经营场所搬迁的福田区汽车销售企业,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不搬离福田的,搬迁装修工程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商圈发展支持
品牌引进支持。对于引进的品牌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消费品牌及创新商业业态的品牌门店进行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根据门店经营面积分档次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经备案,对购物中心、专业市场或商业楼宇等引进米其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级别从高到低分别给予其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支持,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经备案,对于新业态、新零售品牌在福田区开设连锁门店且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按照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与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100万元;(该条政策与“品牌引进支持”中第一点不可同时享受;与《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新十条政策》中“经营拓展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四)对福田区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华强北步行街临街等引进国际顶级高端品牌区域总店或旗舰店的,给予特装及租金等支持,由项目单位提出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5G消费支持。经备案,对福田区内新开设的5G消费业态品牌门店,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门店经营面积,每个单店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500万元。
“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经备案,对利用“福田购物节”促消费活动平台,以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的购物中心、社会组织,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对经事前审批的专项商业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夜间经济发展支持
为提升夜间消费活力,经备案,对福田区购物中心、特色街区或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后实施的软、硬件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经贸活动支持
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参展企业支持。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福田区企业,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本年度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率为正增长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农业企业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对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对于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支持。
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上年度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品牌引进支持”与“5G消费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新增入库支持”与“电商新增入库支持”项目不可同时享受。
“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商圈发展支持”与“夜间经济发展支持”项目中的购物中心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5G消费支持”“‘福田购物节’活动支持”“专项商业活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和“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完善金融生态,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二)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经营增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福田区在地统计金融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增长奖励,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上述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并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的,给予叠加50%的奖励支持,最高450万元。
第五条 固投服务支持奖励
鼓励金融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对服务支持辖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公司固投、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债券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
(一)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经专项审计后,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九条 内设机构奖励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可持续金融支持
鼓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落户福田,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参与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辖区机构主动参与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或承担国际、国家课题的研究工作,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机构依条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经营增长奖励、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可持续金融支持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辖区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和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
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境外上市奖励。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培育基地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
第五条 上市梯队企业支持
(一)对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上市梯队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本政策第三条第二款中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模式的境外上市支持、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打造更具影响力的国际服务交流中心,促进高端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以下通称机构)。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的高端服务业包括法律、财税、管理与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评估与评价、人力资源、广告业、会展业等的商务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监测检测、知识产权、技术推广与咨询、绿色发展等的专业技术服务业,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专业化居民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四条 项目引进支持
对市场主体(含楼宇园区运营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牵头引进高端服务业龙头企业和机构落户福田区,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按照福田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条 项目落户支持
重点机构落户支持。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高端服务业重点机构,按福田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产业用房支持、搬迁支持及人才住房支持。
重大平台落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领域国际组织(机构)、境外商协会等高端平台,上年度或当年落户福田或在福田设立全国性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突出贡献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者综合贡献实现正增长,且综合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经营增长奖。在福田区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不低于15%且综合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机构,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量给予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
突出贡献奖和经营增长奖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机构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七条 产业空间支持
政府产业用房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折予以租赁。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最高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1500万元。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此项支持只能享受一次。
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在福田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每月最高9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获得租赁支持的物业不得转租。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八条 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高端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根据其经济贡献予以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高端服务机构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租金支持。
(一)楼宇(园区)认定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上年度升格为更高等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区级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认定标准。楼宇(园区)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入驻高端服务机构面积占比不少于60%。经审核可认定为区级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备楼宇(园区)服务专员。
(三)运营支持。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1.从区外新引进的高端服务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
2.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高端服务机构当年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或者新增纳统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
3.原福田区高端服务业机构入驻一年后综合贡献增量累计达到2000万元。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楼宇(园区)环境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或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四)入驻企业租金支持。对入驻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的高端服务机构,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米-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七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第九条 人才支持
高端服务业机构负责人及骨干团队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服务业机构上年度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最高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支持,当年贴息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支持
法律联营支持。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按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财税资格支持。上年度新备案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或新认定为AAAA级及以上级别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高端医疗服务支持。对高端医疗健康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门店的,按经营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在线教育培训支持。对教育培训机构新开发并成功投入市场应用的在线教育培训产品,实际开发费用达到1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绿色发展支持
企业成长支持。在福田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主要从事绿色发展行业、列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绿色低碳类)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或综合贡献同比增长15%,根据上年度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本政策第六条的综合贡献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优先用于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支持。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企业,实际投入达到2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绿色技术应用支持。在福田区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绿色低碳应用项目的企业、楼宇(园区),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20%以内、结合项目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绿色建筑认证支持。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80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发展,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四条 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重点人才团队支持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按照省、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最高800万元给予支持。
(一)上年度重点人才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
(二)引进重点人才团队的;
(三)申请重点人才团队并立项的。
前款规定的重点人才团队,是指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六条 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15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首次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可以申请福田英才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奖励”,最高支持30万元,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高企业入库培育支持
对上年度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入福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库的后备企业,给予分档支持,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商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运营机构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一家国高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按引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5-10万元的支持,引入特大型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九条 战新产业企业成长支持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且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科技企业,按上年度营收额分档支持,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代理机构设立支持。对2018年起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在福田区或者迁入福田区满一年),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国内发明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
代理服务支持。按代理机构的上年度综合贡献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评估价的50%。
第十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
在福田注册成立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融资租赁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每年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三年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费用支持
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上年度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支持。对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30万元。
核心人才综合险支持。对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40万元。
第二十条 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的办赛单位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科技园区(孵化器)支持
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园区(孵化器)综合贡献奖励。对园区(孵化器)入驻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园区(孵化器)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园区(孵化器)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50万元奖励,成功孵化培育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100万元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孵化器)新增上市科技企业数进行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众创空间支持
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对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辖区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创新载体支持”“研发机构支持”“重点人才团队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除“战新产业企业成长支持”“科技保险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创新载体支持”“研发机构支持”“重点人才团队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文化旅游、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产业园(专业楼宇)支持
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文创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区级文创专业楼宇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支持。
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及经认定的文创专业楼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条件给予运营企业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园区(专业楼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1亿元(含)以上;
(二)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文创企业当年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或者新增纳统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含)。
第六条 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福田保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产业定位。
第七条 产业空间培育支持
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众创空间,经备案,按每1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直播空间建设支持。支持MCN机构投资建设网络直播空间,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可,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艺术品保管库建设支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专业的艺术品保管库,对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经区政府认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九条 工匠大师引进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区注册成立公司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和20万元(市级)支持。
第十条 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一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分别给予以下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一)每个分会场最高给予40万元支持,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叠加支持20万元、二等奖叠加支持10万元、三等奖叠加支持5万元;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德国红点至尊奖、之星奖[Red Dot:Best of the best;Luminary],德国iF设计金奖[iF Gold Award]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黄金时段:19:30-22:00)
网络平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三大重点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
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在院线放映或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三大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发行原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动漫作品等,同一作品按上一年度起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商业演出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游戏研发支持
原创游戏开发支持。支持辖区“四上”文化企业开发原创游戏软件,对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游戏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支持,多个项目可叠加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电竞游戏入选支持。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电竞赛事支持
支持企业在本区承办电竞赛事,积极吸引国际顶级赛事落户福田,打造福田电竞赛事品牌。对承办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按照组织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选手奖金和品牌授权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视听平台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任一个月活跃用户数达到500万(含)以上的网络视听平台,根据其月活跃用户数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网络视听平台运营企业需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同一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MCN机构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结算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结算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认定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营业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四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营业额)达4000万元(含)以上,各季度营业收入(营业额)均实现同比正增长,根据营业收入及增长率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五条“产业园(专业楼宇)支持”、第七条中“众创空间建设支持”、第九条“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十一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二十条“旅游景区认定支持”、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六条“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同一作品原则上最多可申请第十五条“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中的两项支持。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分布式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生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落户支持
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商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四条 运营提升支持
活力评估支持。每两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服务福田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商协会成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按获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商协会人才支持。对商协会领军人才和核心人才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商协会领军人才支持。实际负责商协会运营的会长或秘书长等领军人才可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商协会人才支持”。
(二)商协会核心人才支持。对与获得活力评估前100名的商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商协会两年以上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当年获得活力评估前50名的商协会,或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给予连续两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300平方米,且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租赁资金总额。
第五条 产业提升支持
展会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承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会、博览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重大活动项目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经备案,对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主办或承办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重大研究项目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自行研究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政府部门肯定的,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经备案,对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自行研究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政府部门肯定的,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标准研制配套支持。对上一年1月1日后商协会主导研制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按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支持。
第六条 招商引智支持
招商引资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精准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招商合作机构予以支持。
高层次团队引荐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成功引荐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福田的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按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资金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发展,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初创型企业孵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名的,或获得融资资金达1000万(含)以上的,或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优秀初创型科技企业,经区联审会审核同意的,给予免租入驻区政府主导建设的孵化器支持,原则上每家企业免租面积最高500平米。
第四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中小微企业,已支付贷款利息并于申请贴息当年结清的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的贴息,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连续两年在15%(含)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支持。
第七条 行业单项冠军支持
对上年度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评定的科技行业单项冠军企业,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R&D投入支持
对已纳入福田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且符合统计局R&D报送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经税务部门核定后超过50万元的,按最高1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200万元;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的企业,按最高20%的比例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额最高4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入园(孵化器)前注册且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其中外商出资(香港、澳门)占股达到50%以上的企业或获拥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企业按5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
第十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孵化器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当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本年度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且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高,且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租用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的租赁价格报告,给予租金支持每平米每月最高70元,支持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软件开发上云服务支持
对福田区内科技型企业、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行业协会分别提供以下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资金额度支持:
(一)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给予最高6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二)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最高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三)行业协会。给予行业协会最高30万元的软件开发上云服务资源额度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行业单项冠军支持”“R&D投入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软件开发上云服务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福田区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布局,谋划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切实抢占新一轮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现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等有关规定,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基础上,针对集成电路、第三代半导体产业制定如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及人才。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集成电路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集成电路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当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五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集成电路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六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和“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八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集成电路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 集成电路购买IP支持
按照上年度企业购买IP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条 集成电路MPW支持
按照上年度企业MPW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流片支持
按照上年度企业正式流片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落实《“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发改高技〔2016〕2665号)、《广东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96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生物医药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生物医药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当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五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生物医药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生物医药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条与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七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生物医药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八条 新药临床试验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生产许可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GLP资质认证支持
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第十一条 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支持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上年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接受委托的公共服务平台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支持
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政策,对于上年度接受上市许可人研发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在福田区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受托研发机构,每个品种的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含I期、II期、III期临床研究);对上年度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生产许可认证支持”“GLP资质认证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落实《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粤府〔2018〕64号)、《深圳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深府〔2019〕29号)、《福田区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2019-2020年)实施方案》,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等深度融合,提升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人工智能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区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租赁现有政府产业用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同时租金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不超过100元/㎡•月,支持面积最高4000平方米。
第九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租赁社会物业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第八条企业租金支持”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人工智能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10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国家、省、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此条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中的第三条“创新载体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应用示范项目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落地应用并推广的人工智能重大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人工智能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创新载体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创新载体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推进福田区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促进区块链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加速区块链产业引领变革,根据《关于推动区块链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软函〔2018〕1026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区块链科技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或从事区块链科技创新及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申请本措施政策支持的区块链企业,在申请前须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区块链类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子基金为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多层次服务。
第五条 招商引进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最高50万。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六条 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区块链企业,按照申请时基金实际直接投资的8%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300万元。相关申请及审批流程按照《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七条 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50%以上(含)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成长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第八条 区块链研发创新配套支持
支持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支持总额的4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此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开展,项目团队激励等。
此项目与本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和“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九条 政府物业租赁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30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租用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块链企业,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可,按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考核情况进行租赁支持,满足综合贡献/5000(元/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其余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考核一次。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租赁用途。正在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现有租赁合同在2020年度到期或有新增办公用房需求的条件。
第十条 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一年度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示范项目,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给予项目所属企业或机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针对区块链企业,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4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75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科技孵化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科技成长贷。对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含)为期一年的贷款并于放款当年在区科技创新局成功备案的区块链行业的国家高新或深圳市高新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支持最高200万元。
此条与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中的“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上市募资支持
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报深圳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资助。
此项目与区政府其他政策中的上市支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科技交流支持
鼓励辖区区块链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精心策划开展投融资路演、成果推介、资源对接、文化沙龙等活动,促进区块链技术交流合作。对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
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培训支持最高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40万元。
实际经费投入是指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差旅费(仅限老师)、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招商引进支持”“项目落户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第三条 新纳入统计支持
对新设立并纳入海关统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供应链增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所购仓库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六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第九条贷款贴息支持
本年度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外贸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巩固福田金融科技优势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生态圈,打造湾区金融科技研发策源地和应用创新高地、金融科技人才集聚地,提升福田金融科技国际影响力,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及就职于以下企业(机构)的金融科技人才:
(一)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沪上市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2.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金融科技类奖项的企业;
3.产品符合金融科技产品相关认证规则,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产品认证的企业;
4.根据《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引进的和福田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可的各类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的实施(运营)主体。
(三)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园区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其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对符合入驻园区标准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 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为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提供成本较低、配套完善、服务专业的产业空间。对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共服务支持
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此项目资金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
每年度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及企业,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及模式创新。具体按照《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奖励。
第八条 专业人才奖励
对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后,在福田区内同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全职工作的人才,每连续工作满一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一个人获得奖励累计金额最高3万元。本支持事项由企业按年度统一申报。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专业人才奖励、专题活动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等条款涉及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措施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消防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六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建筑装饰领域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展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15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根据营业收入(产值),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各季度营业收入(产值)均实现同比正增长,且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产值)及增长率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六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时尚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时尚品牌孵化平台,经备案,支持额度为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店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八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经审计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时尚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时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各季度营业收入均实现同比正增长,且年度实现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及增长率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中第四条“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第九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申请本措施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债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企业承诺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福田区内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其他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支持资金。
同一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已获得市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同时享受区同类政策。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车公庙片区时尚产业空间供给侧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车公庙片区更新发展,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社会团体等,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措施重点支持时装、服饰配品等时尚企业及相关时尚价值链。
第三条 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适用范围为东至泰然一路、南至滨河大道、西至广深高速公路、北至深南大道围合区域的政府物业,以及围合区域内及周边经区政府认定的社会物业。
第四条 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总部,根据其综合贡献或营业收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7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师品牌,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设计师品牌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设计师订货平台,根据其交易额,第一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5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订货平台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公共交流平台给予租金优惠,第一年给予免租支持,第二年按市场评估价的30%为基准予以租赁,第三年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予以租赁,支持年限三年,每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对入驻政府物业的国际时尚媒体,给予免租金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每家时尚媒体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企业或社会组织入驻政府物业满三年后,根据效益情况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租金优惠方案。
第五条 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文化时尚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支持。入驻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入驻非甲级写字楼的,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租金后给予支持。支持年限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每家企业或社会组织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在车公庙片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2000万元。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公共艺术空间建设支持
在车公庙片区建设公共艺术空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此项目与第四条政府物业租金优惠支持、第五条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华强上步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扶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第四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第五条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扶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
第八条 企业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企业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五)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成功孵化培育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新增上市科技企业数进行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前款第三、第四项、第五项所指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监管考核
运营机构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综合贡献、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产业部门收回已支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和综合贡献等情况。
企业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录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也不予支持;
(三)对于企业上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就同一事项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门类及行业分类;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或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按区产业用房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
(一)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二)在本行业前20强的头部企业;
(三)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四)上两年度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福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二)规模效应突出,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奖励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区金融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