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8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并随即表示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范着重破发、破净和分红三个维度对股东减持进行了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要求不得破发、破净,且过去3年累积分红不低于3年平均净利润的30%
此外,破发、破净、持续亏损和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也将被限制规模和频率。有相关数据显示,新规生效之后,不符合减持条件的公司(剔除房地产)共2203家,数量占比42.1%,市值29万亿元,占比35.5%。
新规有关措施包括: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此外,证监会将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sngqsopiwr。
而如果从行业方面来看,机械设备、电子、医药等行业不符合减持条件的公司数量占比最高,银行、电子、医药生物市值占比最高。
此外,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市场对完善“关键少数”股份减持制度的需求由来已久。早在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就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但是没想到的是,“关键少数”花式减持的行为愈演愈烈,比如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涉嫌“绕道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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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也明确提到,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并且还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而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就在今年7月28日,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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