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包括资助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年度预算规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市场化要求,完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三)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政策绩效要求和目标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延续、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根据绩效监控情况统筹调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利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或通知)发布、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单位职责为:
(一)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二)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代产业体系领域。通过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推广及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
(二)高质量发展领域。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业基础能力,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和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企业节能降耗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领域。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创新能力质量品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开拓市场,扩产增效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等。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领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领域。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对象。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获得国家和省资助金额、贷款利息及费用发生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基础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或申请指南明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具体方向,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使用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请指南(或通知),细化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受理时间、申请材料、审核程序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资助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和中期专项资金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的,除市政府明确另行批准外,不予安排预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每项资助计划分别制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每年部门预算“一上”时,完成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部门预算“二上”时,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其中:对于非预算单位项目,编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部门预算;对于市本级预算单位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知该单位编入该单位部门预算;对于区属预算单位项目,通知市财政部门编入对区提前下达预算。
部门预算的具体编报要求有变化的,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请指南(或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项目单位应对本单位信用状况、材料真实性及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于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审核时应根据政策统筹安排。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六)对跨年度事前资助项目制定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延续类和待验收类项目,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入库程序。
(七)具体项目的审核立项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市人大批复预算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办理项目立项。
对于需报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立项后,再下达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每年制定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其中:
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支付。
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下达资助计划的通知后,按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将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文通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其中项目单位为区预算单位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同时组织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通知),包括申请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项目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对未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告知项目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特点,统筹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归口部门参与专项资金管理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跟踪监控和中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整改、撤项等处理措施,依照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并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 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和专项资金评估检查。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回收资金。
第三十二条 事前资助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申请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验收不通过等验收异常情形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项目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多头重复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请项目验收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情形的,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上级归口管理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有关程序要求废止不一致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