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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
2020-04-30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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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2020年在深扩大产能、稳定发展,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获得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2020年工业总产值5亿元人民币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6%以上的工业企业(产值含5亿元,增速含6%,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12月的月报数据为准)。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新增工业总产值的增量的1%予以奖励,奖励的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书。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移交市统计局进行复审,由市统计局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测算初步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的复审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国库对账,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奖励:

  (一)申报单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逾期项目未验收或者项目验收单位逾期验收完成后未满1年。

  (二)申报单位此前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且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不满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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