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支持我市疫情防控装备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参见申请指南(见附件)。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的标准,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统一基准价予以差别化奖励。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
三、奖励范围、数量、额度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1.参与各级政府调度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2.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3.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二)奖励数量、额度。
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三)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防疫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给予产品销售相应比例的奖励。
(四)奖励标准。
1.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核定基准价,下同)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即此前未参加政府调度,愿意承诺后期服从政府调度的企业,下同),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将生产的合格可使用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于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三)口罩机、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四)申报单位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五)用户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出国的装备不予奖励。
(六)拒绝服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书》(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证照获取,无需提供);
(三)设备及关键零部件销售合同复印件;(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出货、交付、发票等凭证复印件;(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五)产品调度凭证复印件(承担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任务的文件等,如不涉及可不提供);(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六)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的销售对象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凭证复印件;(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七)销售对象关于产品质量的认可意见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八)企业服从政府调度的承诺书原件。(此前未参加政府调度的企业提供,需在系统中上传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慧工信系统wb.gxj.sz.gov.cn(选择“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5月1日9时至5月15日18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5月6日至5月25日(工作时间);(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3.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1348;
4.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00675、0755-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拟资助金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申报单位提交资金拨付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办理时限
集中申报,集中办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缩减。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