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资委 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等有关政策,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七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包括: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装备数字化网络化,部署应用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等系统的基础上,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的目标,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建设具有先进水平、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建设一批水平高、应用广、效果好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本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重点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市政府或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的全市性工业互联网峰会和论坛、工业大数据和工业APP创新大赛等活动。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展览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关键标准制定、工业互联网应用成熟度诊断、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估、工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工业互联网实训班等。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重点支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定的,在现实环境中部署和测试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或产品,探索新技术和新应用模式的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等项目。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重点奖励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应用效果好,为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做出贡献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国家部委、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领域重点项目配套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对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以及工业大数据、工业APP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以及评估诊断、咨询规划、标准研制、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公共服务,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政府、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举办的重大公益性工业互联网活动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奖励方式,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在本市应用效果好、行业带动强的工业互联网优秀服务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关于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以上不同类型多个试点示范的,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本市评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项目)评定工作程序,制定深圳市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评定办法,公开征集、公平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新设定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本市重点鼓励支持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政策文件和本规程有关奖励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在市工信主管部门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还须符合各扶持方向的专项申报条件。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依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和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五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流程
第九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三年支出规划,确保年度预算与支出规划保持一致。加强储备工作,提前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十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计划的政策文件、操作规程等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据本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审核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根据不同扶持方向的审核需要组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核查)等,相关程序在申请指南中公开。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申报单位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并提请市统计局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信主管部门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项目,分年度编入财政预算项目库及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每年对工业互联网扶持政策和资金使用的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前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需要调整建设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退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毕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信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信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主动配合行业统计分析调研和经验推广等活动,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信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对象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联合惩戒名单库,发起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7月15日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信息索取号: 020200-02-2019-108452 |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