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市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市经贸信息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对资助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和出具意见。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项目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验收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市经贸信息委、第三方机构和项目单位,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经贸信息委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监管;
(二)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
(三)受理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
(四)委托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项目验收;
(五)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财政资金;
(六)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验收工作程序,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场地;
(二)根据验收内容和要点,制定严密的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验收意见,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四)接受市经贸信息委的现场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使用合同、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结项申请或撤项申请;
(三)配合市经贸信息委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检查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对本单位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实地考核验收、书面审查验收等2种方式。
实地考核验收是指专家组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书面审查验收是指专家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属于投资建设类的项目,以及必须赴现场察看设施、设备的项目,采用实地考核验收方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验收方式。
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资金项目合同对验收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递交验收申请纸质材料;
(二)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验收材料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需要委托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
(四)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或整改的验收意见;
(五)第三方机构在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报告;
(六)市经贸信息委审核验收报告,将验收意见通知项目单位并社会公示;
(七)验收意见为整改的,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八)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三)资金项目合同书、资金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四)项目建设投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目标成果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省配套资助项目,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为准,项目单位应将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验收意见提交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验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为3位以上(单数)人数。专家成员与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四章 验收要求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项目建设完成时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验收资料。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逾期,该项目为逾期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投资建设、自有资金到位情况;
(五)技术性能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经贸信息委可以与项目单位在资金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内容在项目执行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项目单位确需对项目负责人、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日期或资金用途等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变更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变更申请。市经贸信息委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项目单位。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需要延长建设期的,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1个月以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重大项目(合同建设期超过2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只允许延期1次。市经贸信息委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完成大部分工作任务,但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可申请结项。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项目结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但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或企业重大经营变故导致项目中止的,可提出撤项申请,退回财政资金。市经贸信息委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回复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提交的项目成果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和文件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的或申请未获核准的;
(六)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60%;
(七)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八)其他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整改:
(一)专家组对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的;
(二)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经费,账目不清楚的;
(三)验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现差错,需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整改意见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1个月内须书面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逾期1年以内的项目,验收意见为整改的,须在3个月内一次性完成整改并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逾期项目的,未完成逾期项目验收前,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项目逾期达到1年以上的,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失信提示名单。逾期项目验收完成后,1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验收项目,须对该项目建设投入所对应的发票和合同加盖验收查验章。项目单位使用同一支出事项重复申报项目的,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位,三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三年内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经贸信息委参考专家组验收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及其孳息,项目单位应无条件退回。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三年内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属于第二十一条(一)至(五)款所列之一的,项目单位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失信提示名单。
第二十八条 验收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该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且必须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自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退回财政资金的,列入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不再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述项目单位在退回财政资金及其孳息后,一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出现需列入财政专项资金失信提示名单情形的,市经贸信息委依规将违规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验收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