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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9-04-01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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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出台背景

  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18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设立2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金”。2018年8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下称《工作方案》)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根据《工作方案》制定。

  政策主要目标

  通过设立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政策主要亮点

  一是政策惠及面广。首先是补偿对象广,包含深圳辖区内设分行以上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其次是覆盖行业广,只要发生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就可以申请补偿;再次是涵盖贷款类型广,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都纳入补偿;最后是覆盖时期广,各银行自2018年1月1日后首次评定为“不良”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均纳入补偿范围。

  二是补偿时点准。现行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多是在贷款被确定为“损失”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事后补偿,虽然为银行分担了部分损失,但对于调动放贷积极性效果不大。我们将补偿时点放在银行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评定为次级类别时。提前介入,及时有效消除银行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压力,形成可预期、有保障的良好政策效应。

  三是补偿力度大。贷款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贷款总额从低到高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40%、30%和20%三档比例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是政策导向性强。从补偿范围和标准看,鼓励银行向实体经济、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企业。同时,对于首笔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贷款模式,提高了补偿比例,鼓励银行创新业务模式,支持轻资产企业发展。另外,政策要求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能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50%,引导银行业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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