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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2019-09-26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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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以下简称奖励计划)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奖励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落户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产业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奖励计划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申报审定等工作。各区(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可视财政情况,另行设置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计划。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本市。

  (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四)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五)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第七条 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额认定由申报单位出示费用发票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费。包括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研发场地、仓库等工程土建费、改造费、装修费等(需根据实际面积核算)。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括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等。

  3.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给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的安装费用。

  4.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1.委托开发费。包括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加工费、样机材料费、信息服务费(包括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2.自主研发费。包括材料费、能源/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研发所需要的人员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构成包括软件、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实际成本。

  (四)流动资金投资构成包括:非研发人员工资、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推广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差旅费、房租租赁、劳务费等。

  第八条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操作规程在官方网站发布年度《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包括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承诺书、近三年申报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情况、项目投资额明细表等。

  (二)项目介绍(主要从项目建设背景、主要内容、建设方案、投资规模、社会与经济效益评价五部分论述,重点论述项目对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补充和支撑作用)。

  (三)项目投资额明细表(需附项目投资额支撑材料)。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五)申报单位近三年纳税记录(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打印)。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市公共信用中心官方网站打印)。

  (七)项目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合作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商务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各区(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推广部门从申报项目对本辖区产业发展作用对申报项目出具意见。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出具统计数据、核查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四)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

  (五)对上一环节通过的项目,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

  (六)市商务局根据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项目查重。

  (七)市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下达奖励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九)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商务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市商务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要求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报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入存在重复。

  (四)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受理后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须配合市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和相关的财务报表。

  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商务局取消其评定结果,并按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申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参与部门和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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