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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09-04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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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前海管理局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

  (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第六条 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七条 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

  (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本条第一款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条第一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九条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

  (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前海注册的企业采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按期全额还本付息的,给予应付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前海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前海中小微企业依托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前海辖区企业在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的,按照融资规模的1%,给予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对金融行业协会,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蛇口举办冠名前海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或活动,向前海管理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年不超过2例。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及个人所在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前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五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三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上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申报。前海管理局常年动态受理申请,办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可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核查。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并公示。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予以公示。

  (四)签订扶持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前海管理局与企业签订扶持合同。

  (五)拨付经费。签订扶持合同后,企业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应账户信息,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四章 履约限制

  第二十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管理局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不迁离前海。十年内迁离的,应按扶持协议之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细则的各项扶持措施。

  企业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或纳入征信机构记录,五年内取消其前海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细则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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