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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汽车消费,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12条举措!取消二手车限制,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2022-07-0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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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7部门发布了《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今天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指出,《若干措施》中的12条措施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着眼破除一些长期制约汽车流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巩固汽车消费回稳态势,促进汽车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盛秋平指出,《若干措施》有四方面特点:突出建设全国统一汽车大市场;突出优化汽车使用环境;突出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突出促进汽车全链条全领域消费。


同时,盛秋平介绍称,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3亿辆,位居全球第一。汽车保有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二手车市场就开始放量,这是国际上汽车消费的普遍规律。2021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1759万辆,不到汽车保有总量的6%,远低于国际成熟汽车市场比例,二手车跨区域限迁、商品属性不明确、经销业务受限多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


盛秋平表示,在系统梳理、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全面发展二手车流通的系列举措,希望彻底打通二手车流通的堵点难点,让二手车逐步像新车一样,规范交易、自由流通、放心消费。这些举措几乎覆盖了二手车流通的全环节、各领域,从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到备案,再到二手车的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再到车辆的跨区域流通、转移登记。


《若干措施》聚焦通堵点、降成本、畅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二手车限迁,优化完善二手车转移登记,有效促进市场互通、规则互联、供需互促,加快形成高效流通、梯次消费的全国统一汽车大市场。聚焦人民群众在汽车使用方面的“急难愁盼”,加快完善汽车使用环境,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聚焦绿色低碳循环,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支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从汽车销售和报废更新前后两端,引导汽车市场加快绿色转型升级。聚焦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车回收、汽车平行进口、汽车文化旅游消费、汽车金融服务等全过程全领域,着力“拉动增量、盘活存量、畅通循环、带动关联”,全面释放汽车消费潜力等等。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落实落细相关政策措施,有效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为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措施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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