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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集聚扶持申报指南
2020-07-06 来源: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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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海 深港 现代服务业 产业扶持 专项资金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做好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集聚扶持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6日-8月5日。

  二、申报主体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认定条件的企业。

  三、申报方式

  在线申报http://qhsk.sz.gov.cn/zbzjsb/Home/Index

  (推荐使用IE10+打开)

  四、申报须知

  (一)总部认定与集聚扶持同时申请。

  (二)港资企业总部除提交必要材料以外,还需根据认定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前海总部企业认定集聚申请书只需在线填写。承诺函可于附件上传页面中下载模板,打印出来后法人签字(可签章)、盖公章,彩色扫描或拍照上传。上传附件时,无对应材料类型标示的,请上传至“其他”。

  (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或拍照上传,其他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材料一个章,2页以上的材料加盖骑缝章)后扫描或拍照清晰上传。所有材料需彩色扫描或拍照成JPG\PNG\GIF文件,同一类型的文件应当形成一个文件包形式上传,不得分拆。

  (五)母子公司合并申报的,子公司材料在加盖母公司、子公司公章后按对应的材料类型上传。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

  1.前海总部企业认定集聚申请书;

  2.承诺函;

  3.营业执照;

  (二)根据申报的总部类型选择提交以下材料:

  1.综合型企业总部

  (1)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文件;

  (2)如有获得深圳市发改部门奖励资金的,同时提交资金到账凭证;

  (3)如与市政府另有签订协议的,同时提交协议。

  (4)与子公司联合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需同时提交母、子公司2019年度所属期纳税记录。

  (5)凡是涉及联合申报的,各申报主体均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2.港资综合型总部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3.金融企业总部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2)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书或深圳市金融总部认定文件或获金融落户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3)深圳市金融部门落户奖励资金到账凭证;

  (4)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4.现代物流总部 / 港资现代物流总部

  (1)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3)能够反映上年度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行业分类专项审计报告或有助于证明上述比重的材料。

  5.其他功能型总部 / 港资其他功能型总部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如纳税1亿元以上的,仅提交此项);

  (2)根据所申请的条件以下材料提交其一:

  a.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的);

  b.对应年度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申请的);

  c.上市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申请的);

  d. 股东信息证明、母公司获金融总部认定奖励在官网公示页面截图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母公司获奖励资金到账凭证(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四)款“金融业总部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申请);

  e.股东信息证明、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信息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信息(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内地上市公司的一级子公司”申请的);

  f.基金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管理产品相关协议(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申请的)。

  6.专业机构总部 / 港资专业机构总部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3)执业许可证或其他专业资质证书。

  7.独角兽总部

  (1)融资协议;

  (2)资金入账凭证;

  (3)工商登记变更信息证明。

  8.跨国企业区域总部

  (1)外国投资者备案证明(备案信息或备案回执);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3)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关证明;

  (4)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9.中国企业国际总部

  (1)投资备案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实缴注册资本相关证明。

  10.参照相应总部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三)港资企业总部申请人除根据所申报总部类型提供相同的材料外,需同时提交股东“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证书及股东证明文件;

  (四)与一、二级前海子公司合并申报的,另提供股东信息证明,以及根据所申报总部类型同时提交合并子公司的同类型材料,承诺函由申报主体出具。

  六、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通过系统提交材料。

  (二)材料受理、核查及补正

  前海管理局按批次对申报企业材料是否齐备进行核查。材料不齐备的,通知企业补正。

  本批次所有申报企业材料补充齐备后正式受理并交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按《实施细则》进行核查。正式受理之日以本批次申报时间截止且申报企业全部材料齐备之日为准。企业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复核公示

  前海管理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最终结果予以公示5个自然日。

  (四)签订扶持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与获认定企业签订资金扶持协议。

  (五)拨付经费

  资金将按协议内容统一拨付到企业一般账户中。

  七、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企业在申报、执行总部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受理单位: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19号前海管理局综合办公楼D102

  咨询电话:36668825、36667512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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