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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20-07-02 来源: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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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孵化基地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17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今年7月,我区出台《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3号),明确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补贴由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认定对象

  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三、认定条件

  (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

  (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四、认定标准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五、申报材料

  (一)《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六、申报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七、年度考核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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