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已联合发布了《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 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狠抓污染防治,进一步深化节能减排,出台了多项推动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政策。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已进行了修订;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2018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生产化改造。
以上政策的出台不断深化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要求,我市原有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即《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深贸工源字〔2007〕39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已滞后于国家、省的相关政策,不能适应当前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形势需要。
二、为什么要制定《细则》
(一)我市在以往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中,部分咨询服务机构因技术设备等基础配备不足,清洁生产审核能力受限,造成对企业审核重点把握不住,改造效果不佳,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不过关,不利于推动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另外目前清洁生产审核存在个人挂靠承包、低价承揽审核项目,扰乱了第三方服务市场。而且,近两年广东省已开发运用“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要求各市依据服务平台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从而实现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审核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近年来,《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管理权限提出新要求,我市原细则并未对相关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应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工作,并规定了不同行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深化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推进机制,但我市《原细则》中未对该部分内容做详细规定。按以往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分省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并沿用至今,但《原细则》中未予明确,应根据工作实际增加该部分内容以进一步规范管理。
基于以上情况,我市亟需在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并重新制定《细则》。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细则》分为总则、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与管理、奖励和惩戒、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四条。除附则外,分别对清洁生产审核主体权责分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和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与管理,资金奖励和技术支持、咨询服务机构惩戒等方面做了规定。结合《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新的政策要求,对比我市《原细则》,重点对本《细则》中以下几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范咨询服务机构及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另外,《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本《细则》在《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咨询服务机构及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人员配备的要求。如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须提交证明材料包括:1.提供4名以上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委托外部专家指导的,应提供专家本人高级职称证书;2.提供4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的合格证书。第十六条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与第十条相同。
本《细则》在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及量化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早在2010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中已对咨询服务机构基础配备情况做出详细规定,如第五条中规定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人员,并经国家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第六条中规定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购买社保记录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二是经调查分析,自咨询服务机构取消认定后,市场出现一批“中介”性质的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基础配备不足,特别是专业审核人员数量及能力不够,对审核重点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改造效果不佳。三是清洁生产审核一般涉及节能、污染防治、节水等多个领域,对人员专业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而且配备多名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保障。四是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才能保障为企业提供科学指导与技术支持等服务,其中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具有审核经验正职人员等是构成咨询服务机构独立审核能力的基本要素。
(二)实现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化管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规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名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 ‘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提交至牵头部门。
为促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信息化管理,细化“服务平台”操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本《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对填写审核计划、提交验收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等工作要求。
(三)细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审核期限要求。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提出: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为加强对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利于制定我市有关行业清洁生产推行计划,保障有序推进,本《细则》第十八条中明确了该类行业每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期限。
(四)规范对评估验收不合格企业的管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第四点其他事项中规定:审核名单内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
考虑我市在以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遇到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为避免处罚,同一年内多次申请验收的情况。因不同企业遇到的问题各异,整改进度不一致,多次申请验收容易造成工作碎片化,难以满足成批验收条件,将会带来较大的资源消耗,增加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另外,同一年内组织对个别评估验收不合格企业进行多次评估验收与我市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违背,同时也违背了污染防治的本质。因此,本《细则》第十九条在粤经信规字〔2017〕3号文第四点其他事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将一次评估验收不合格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的规定,以规范对评估验收不合格企业的管理。
(五)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分省级和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第四点其他事项中规定:通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为80分或以上,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的情况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推荐,申请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验收。我市以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也采用了相似做法,即把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分为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及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其中对验收结果优异(评分80分以上)的市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推荐申请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本《细则》第十二条中继续沿用以上规定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了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递交材料的审核要求,强化了对近三年污染物排放等环保达标,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