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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2018-09-20 来源:
2114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2号)已经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联合发布,现将 如下:

  一、受益主体及资助标准

  本暂行办法针对的是实际用电企业(即终端用电户)。受益主体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用电,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等三家供电企业缴交电费并符合本暂行办法其他规定要求的深圳市企业。

  资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工商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限额以上物流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限额以上物流企业名单以市交通运输委提供的为准)。每度电的资助金额为5.5分/千瓦时,根据受益主体实施周期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际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的全部工商业及其他电量(不含居民用电),按量实施。

  第二部分为先进高技术制造企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的为准;受资助企业需要同时在两个名单里)。每度电的资助金额为8.5分/千瓦时,根据受益主体实施周期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际使用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的全部工商业及其他电量(不含居民用电),按量实施。

  本暂行办法针对的受益主体如果既符合资助第一部分的规定,又符合资助第二部分的规定,两部分资助同时享受。

  二、实施周期

  实施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一)享受资助的工商业企业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或供电企业申报资助。每月工商业企业缴纳电费时,上月资助金额由财政代缴,剩余部分由客户自己缴费(或供电企业自动从客户银行账户划拨)。财政代缴的部分供电企业会自动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予以扣除。

  (二)工商业企业在供电企业登记用电手续时,户名有用电户名和结算户名。用电户和结算户不一致时,以结算户为准实施。

  (三)实施资助依据的电量以供电企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结算户名称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到供电企业办理结算户名变更。

  (二)结算户是电力中间层的,不管其是否有自有用电,该结算户不享受资助。

  (三)对于结算户是电力中间层却享受了资助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委托供电企业向结算户追缴应退的资助资金,相应的电费由结算户补缴给供电企业。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因本暂行办法通过任何方式向实际用电企业加收电费。

  五、惩罚措施

  违反以上“四、有关要求和说明”第(三)、(四)条规定的,市经贸信息委将按照相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和个人列入市经贸信息委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出台后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列入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其列入市经贸信息委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出台后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列入深圳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六、建议及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资助第二部分为先进高技术制造企业用电资助,受益主体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同时在市统计局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纳入规上先进制造业或高技术制造业统计的深圳市企业名单和市科技创新委提供的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且名称与供电企业登记的结算户名一致时,方可享受;相关名单实施周期内每年初更新一次。建议企业在相关部门登记名称保持一致且慎重变更。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加广东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工商业企业及其市场化交易电量仍在本暂行办法资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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