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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解读
2019-12-27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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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标准,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二、修订目的及背景

  (一)修订的目的。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

  1.随着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新要求,有关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有必要增订,以保障相关领域能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2.随着近两年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变动,《实施标准》有必要随之修改。随着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了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了较多修订和完善,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而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因此,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后,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然应随之更改,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本身不对应的情况,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3.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观念理念和理解,《实施标准》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实施标准(2017版)》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部分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不足,部分裁量标准划分依据不够科学合理,如单纯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设定依据是否合理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仅以伤亡人数作为划分依据,而忽略了经济损失作为划分依据;还有部分实施标准没有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存在适用标准不够精确的问题等等。对此《实施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优化。

  4.结合近些年的执法实践以及复议诉讼案件体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依据《实施标准》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结合近两年来实际执法过程中、复议诉讼案件中反馈的情况,以及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一线执法部门及人员反馈的情况,《实施标准(2017版)》需要进一步区分、细化,以更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此外,还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增加划分幅度的档次,尽量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规范。

  三、《实施标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72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1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第五、六部分是三防工作类和防震减灾类,共计5条,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等,此部分是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要求进行全新增订。

  四、修订版的完善之处

  《实施标准》修订过程中,我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意见。主要改进完善之处如下:

  (一)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实施标准从对象和处罚行为内容两方面作了修订,使之更契合实际执法需要,更有利于实现处罚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实施标准》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修订,一是在处罚对象上细化区分:部分处罚裁量幅度按照对象规模及其对应的安全风险大小加以区分,对自然人、小微企业的裁量幅度与一定规模的企业相区别,生产经营能力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相适应,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二是在处罚内容上,区分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和即时危险性,对于存在现实和即时危险的违法行为,相应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把握处罚尺度,反之则从轻把握。因此,在处罚内容上,也是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区分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以准确体现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价值取向和追求。

  (二)参照刑法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修正了行政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瑕疵

  本次修订广泛的参照刑法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尤其在裁量实施标准的划分档次的选取上有所体现,如:1.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和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承担责任,因此,此次修订中对违法行为具有不同严重程度的,以之作为设定层级的依据;2.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原有《实施标准》中存在较多幅度标准的情况,如此,则没有完全实现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故此次修订将部分幅度较多的标准,进行相应综合,并根据比例原则进行了修订;3.对部分自由裁量标准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以期能更精确表述法律法规原意,如:可单处也可并处、一定金额倍数罚款、一定幅度罚款等,避免执法人员产生误解。

  (三)为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还相应的修订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

  基于更全面和深入推动全市应急系统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实施标准》同时配套修订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一线执法人员正确执行《实施标准》,与《实施标准》配套适用,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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