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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指引(试行)》的解读
2019-08-21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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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我市作为12个试点地区之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7月9日,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10号令)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第311号令),要求“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在城市已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9]691号),要求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我局按要求编制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指引》),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2018年5月18日;

  5、《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2018年7月9日;

  6、《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2018年7月9日;

  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188号);

  8、《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水水保函[2019]691号)2019年3月28日;

  9、《深圳市水务局转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简化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深水保[2019]416号)2019年4月17日;

  10、《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2019年5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该备案指引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备案程序、抽查管理和附则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分开表述:

  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指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对所有社会投资项目及征占地不涉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

  第三条,说明可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情形。

  第四条,明确了备案项目市区两级划分情况。

  第五条,说明可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的时段。

  第六条,明确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按照“谁备案、谁监管”与属地管理原则。

  整体表述:主要说明制定本指引的主要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可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备案项目市、区两级划分情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时段,监督管理工作原则。

  (二)备案程序

  分开表述:

  第七条,明确备案方式采用网上(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保密项目采用纸质方式办理。

  第八条,明确备案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明确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技术审查要求。

  第十条,对生产建设单位填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填报提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并明确若违反要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明确备案回执取得方式及备案回执的性质。

  第十二条,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情况公开网站。

  第十三条,说明已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当主体工程出现变更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说明已备案的项目,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整体表述:明确一般项目及保密项目办理备案方式、所需提交的资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技术审查要求。对生产建设单位填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填报情况提出要求,并明确若违反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备案回执取得方式及备案回执的性质及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情况公开网站。说明已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当主体工程出现变更时的处理方式及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的要求。

  (三)抽查管理

  分开表述:

  第十五条,明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对生产建设单位配合抽查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抽查原则、周期及比例;明确未抽中项目因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资料及内容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全部责任的界定,及方案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文件要求的情形的责任界定。

  第十八条,界定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同时将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进行复查的相关情形。

  第十九条,明确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抽查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情形应当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整体表述:明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管理职责,生产建设单位配合抽查工作要求,抽查的原则、周期及比例,未抽中项目因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资料及内容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全部责任的界定,及方案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文件要求的情形的责任界定。说明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处罚,同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进行复查的相关违规违法情形。明确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抽查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情形应当承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四)附则

  分开表述:

  第二十条,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包含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情况。

  整体表述: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包含的责任主体、第 “第三方机构”符合的条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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