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中“(二)培育接续发展的企业梯队”的相关政策条款,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8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在深稳定发展,提质增效,按照《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下企业产值提升和企业梯度培育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第五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包含以下2个扶持项目: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及产值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00亿、500亿、10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第六条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奖励条件: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实现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奖励标准的企业;或当年新设立工业企业且当年在深实现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12月数据为准);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自2021年起,企业上一年度在深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及以上(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12月数据为准)。
第七条 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第六条,且不存在第七条中不予奖励情形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工业企业梯度培育项目:对企业工业总产值首次达100亿、500亿和1000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分别300万、1000万和2000万元,一次性突破多个奖励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申报途径申报,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书。
第十条 本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数据一致性进行复审,确保与企业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审结果和项目扶持计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密或内部项目不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审核,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受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拨付前出现经营异常、破产等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的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取消或者暂不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